12月9日,昆明市召开《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条例》)。本次《条例》的修订,在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活动,重点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戚永宏介绍,目前,昆明主城供水已形成“七库一站一江”多水源保障格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源及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有待加强,配水管网布局有待优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的应急供水能力亟待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因管理维护主体不明确、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水质安全隐患。
本次《条例》的修订,在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昆明城市供水用水活动,重点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擅自停水或未履行通知义务
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统一纳入适用范围,并从供水工作实际出发,调整了市,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修改了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单位的准入方式;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水费的欠付;确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管理方式;调整了部分法律责任的处罚额度,确保过罚相当。
其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欠费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水单位和个人追究违约责任。城市供水单位收到欠费和违约金后,应当在8小时内恢复供水。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设备或者在供水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质信息、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
规定每月定期发布、公示、检测、报告
《条例》进一步强调城市供水水源及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了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规定了每月水质信息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等制度。
从制水设备、消毒产品、涉水材料、出水水质等方面规范了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水质检测、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条例》修订后,将进一步解决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从供用水各个环节确保供水安全,解决供水新问题、新难点,为促进昆明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副市长刘永禄表示。
来源掌上春城(记者 刘莹)